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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怎么算

  1. 怎么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要求或者条件?
  2. 失业补助金什么条件符合?

怎么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要求或者条件

领取失业金要满足的条件:

一、缴费期限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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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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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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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要求: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金的程序

(1)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5)失业人员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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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如下情形:

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申领失业金所需资料

1、***;

2、户口本

3、社保卡;

4、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失业登记证明。

 失业金领取是有四个流程的:   第一个,是公司办理了解聘的报备;   第二个,是公司向社保局递交解聘通知书以及失业证档案材料,失业登记表等材料;   第三个,失业人员被解雇之后进行失业登记;   第四个,市社保局审查之后通过,领取失业金。   那么我们要注意一下领取失业金的前提,它必须要符合失业金领取的条件。失业金领取的条件有三个:   第一个,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   第二个,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第三个,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那么失业人员如果要领取失业金的标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之间。并且会受累计缴费时间影响

失业补助金什么条件符合?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_a***_]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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