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生育保险怎么报?
1、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于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
2、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南京市生育保险需要按照以下步骤报名:需要前往当地社保局进行报名。
南京市生育保险的报名需要前往当地社保局进行,因为需要进行相关的手续和资料的提交。
在报名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医保卡等材料。
报名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一旦审核通过,相应的生育津贴就可以领取了。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保险的缴费是由单位代为缴纳的,个人不需要另外缴纳。
南京的生育金怎么领?
办理材料
1、结婚证原件。
2、独生子女证原件(或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初婚初育证明);如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多胎需提供全部的《出生证明》原件。
3、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条)。
4、《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办理流程
1、首次生育且只生一个孩子,计生手术除中期妊娠流产、同时做两种及两种以上手术外,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其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费,由系统批量结算支付至所在单位账户。
计生津贴隔月发放,分娩津贴、护理***津贴4个月之后发放。
2、其他人员(不含首次分娩刷卡就诊)的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按规定进行零星报销:
用人单位递交申请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完成发放。
南京生孩子医保能报销多少?
助娩产报销标准:3400元
[_a***_]报销标准:4900元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顺产报销标准:2700元
助娩产报销标准:2900元
剖宫产报销标准:4400元
3、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顺产报销标准:2200元
助娩产报销标准:2400元
剖宫产报销标准:3600元
参保职工生育的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1、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负担;
2、在***定点医疗机构
(1)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及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25%,报销比例75%。
(2)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5%,报销比例95%。
南京生育保险报销金额
以顺产的情况举例说明:
1、如果你是在南京二级定点医院生育,最后的住院总费用是2700元及以下的话,可以报销全部金额;如果超过2700元,超过的部分金额你就要自己支付。
2、如果你是在南京***定点医院生育,最后的住院总费用是3100元及以下的话,可以报销全部金额。
如果费用超过3100,但是在4001元以下,比如3500元,那么你可以先报销3100元,超过的400元,可报销380元(95%),剩下的20元(5%)自己支付。也就是说,3500元最终可报销3480元。
如果费用超过4000,比如5000元,那么你可以先报销3100元;4000元及以下的部分(900元),可报销855元(95%),剩下的45元(5%)自己支付;超过4000元的部分(1000元),可报销750元(75%),剩下的250元(25%)自己支付。也就是说,5000元最终可报销4705元。
注:举例说明的数据仅供参考,具体报销金额请以实际为准。
南京生育津贴申请流程?
1、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
参保女职工产***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
(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
(2)结婚证原件;
(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条)。
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
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3)。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2、南京生育津贴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