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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认定工伤,2011年评定伤残,工伤保险待遇适用老条例还是新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以上规定,2004年1月1日之前的工伤尚未完成认定的,都可以按照新条例执行。何况你是2010年认定的工伤,今年鉴定的工伤伤残级别, 应该执行新条例计算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年的工伤,现在辞职的话,仍是按之前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对于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发生的费用,支付责任按新条例规定划分;撤销工伤认定后,已支付的工伤待遇需要追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伤残津贴支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1年1月1日后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旧政策有冲突的按新意见执行,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是2010年底修订的,从2011年起施行,今年没有再出工伤保险条例。现在辞职,如果涉及本人工资,则按《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计算,如果涉及上年本地平均工资,则按2011年本地平均工资计算。各项工伤待遇请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
从201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新规定及涉及事业单位如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召开的***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
工伤认定的明确与扩大 明确认定标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对工伤认定的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确保更多符合工伤情形的职工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认定。这有助于减少因认定模糊而导致的争议,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和准确性。
***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院常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新《工伤保险条例》是指经2010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之前的是未经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经2003年4月16日***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解析:《***院关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 〉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实施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日期
1、这种保险条例的实施日期是2011年1月1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包括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完善了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度。
2、该日期为2011年1月1日。根据百度百科相关词条查询可知,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4日,***院发布了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日期:该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内容 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为更多劳动者提供了工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