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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1、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要求。以下是具体内容:申请表格: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需要填写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设计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材料:《职工工伤证》:申请人需要提供职工持有的《职工工伤证》,以证明工伤情况。
2、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第十二条 中央驻晋和省直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主要涉及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确定及调整机制。缴费费率的初步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来确定。
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负责工伤保险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这一规定为工伤保险的行政管理和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职责划分。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另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即使符合三工条件,也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伤亡的;劳动者自残或***的。【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主要如下:差额补足原则:当工伤事故由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引起时,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赔偿数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将***取“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规则进行处理。
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_a***_]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第一条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情况是:工伤职工(或其亲属)认为自己的病情稳定,实际造成的损害影响了劳动能力,并且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提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为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也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难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1、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规定:正常情况: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
2、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根据山西省的工伤保险规定,设区的市实施的是全面的市级统筹制度。吕梁市和忻州市在初始阶段可以先从县级层面开始实施,然后逐步推进至市级统筹的管理模式。对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如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和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他们的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工作,将委托给省煤炭工业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中第四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