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挂靠单位可以认定工伤的依据?
在建筑工程中,挂靠单位的工人受伤亡的,是否可以申请工伤,应根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而定的,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又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在工程挂靠中,挂靠单位一般都是没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且往往都不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如工人工作,挂靠单位发放相应工资,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即使因挂靠单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不能认工人与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从而认定工人与被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工伤认定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人受伤亡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