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工跟包工头在工地干活,发生工伤,跟施工单位有关系吗?
农民工在工地跟包工头干活,如果发生工伤亊故,施工单位有推卸不掉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工程建设方将工程招标发包给有资制证的施工单位,随后,施工单位为了方便管理,又转包给劳务公司甚至再包给小包工头。但是包工头是不具备资制的,按照国务院2Oo3年发布施行的工商保险条例规定,以及2OO6年12月5日劳社部44号文件第一项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对于从使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规定。施工单位是用工主体,当然,也就对劳动者的安全负有责任。一般发生小的工伤事故,包工头能承担得起损害赔偿由包工头承担也无可厚非。如果发生了包工头承担不起的大的工伤事故,而且,施工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办理公伤保险的,施工单位就要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不过,农民工在工地受伤,不是谁说是工伤那就定为工伤,是要由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受伤后一个月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超过期限用工单位不履行义务,受伤农民工在受伤一年内自己就要向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而认定工伤了。
第一,农民工可以要求包工头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农民工要求包工头承担责任的事实基础是农民工与包工头建立了劳务关系,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伤害,包工头作为雇主应当赔偿农民工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二,农民工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或被挂靠单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用工单位或被挂靠单位是没有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这时候就应由用工单位或被挂靠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工单位或被挂靠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这时候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前述用工单位,是指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包工头的单位。如果前述转包或分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伤害,农民工有权要求该用工单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挂靠单位是指包工头为承包工程所挂靠的单位,农民工有权要求该被挂靠单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该农民工应该与包工头确认其到底是转包或分包过来的还是挂靠单位承包的工程,这样才好确定适用的法律及固定证据。
提醒:(1)虽然农民工可以同时主张,但农民工因伤害支出的医疗费只能被支持一次,其他赔偿项目可以一并获得赔偿。(2)如果农民工准备走工伤保险这个途径,请尽快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免得因1年的时间经过而无法申请。
非常肯定告诉你,和施工单位有关系!
农民工只要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人身意外保险和工伤保险,工地上各种工种交叉作业,风险不处不在,农民工处于高风险环境下;从某种意义上说与施工方形成了劳务关系。
如果发生工伤建议以下方式***
第一、收集相关证据和证人,与包工头和施工单位协商,摆明利害关系,如果施工单位接受协商,可以协商赔偿事宜,这种***是成本最低的方法。
第二、取得相关证据后,到工程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邀请***行政部门介入处理,现在国家保护农民工权益,所以基本都会介入并约谈施工单位,此时行政部门会提出解决方案,双方讨论调解,如果接受,签署赔偿协议。
第三、如果协商不成,***行政调解也不服,可以发你当地***进行***,鉴定工伤,治疗费用,双方举证等环节,但是此时会费时费力,有可能经历几轮开庭时间,但是如果确实是施工单位的错,一般也会保护农民工。
希望我的答案可以帮助到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项是这样规定的: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已经有过认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案例。
详细情况可以在网上搜索“司法部发布2019年度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看其中的第九个案例。
我是史光宇律师,有法律问题可以私信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