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33条有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贴等。
按照该条例规定,受伤职工或其家属可申请相关补贴和***,并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用。
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确保预防和减轻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为缴费职工在工作期间和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提供赔偿和医疗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定期公开保险费率及其使用情况。
对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开具工伤保险证明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计算缴纳并及时足额缴交。
如果用人单位迟延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按照规定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示和行政监管等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或者强制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自行承担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十四条如何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建筑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筑工地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有明确的规定。
明确劳动关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明确所受之伤属于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所在的建筑公司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_a***_]申请的,劳动者自己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建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建筑工人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时的保障措施,包括建筑企业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人应及时报告伤害情况、领取医疗费用和伤残补偿等。
该条例旨在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维护建筑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是怎样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本条系关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规定。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有两点需要强调:一是支付的对象是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临时工等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所有劳动者;二是工资的构成是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来确定。全国各行业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为0.5%—2.0%,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