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吗?
根据有关法规:“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又根据有关法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可知,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可以累计计算,但必须满足前次失业没有申领过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过则必须重新计算缴费时间)。如满足条件,原有缴费时间和当期缴费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并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的吗?
是。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同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年限是可以累积的,即在其他单位之前缴纳的失业保险也是计入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的1。但是,如果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