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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1.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自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3.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14)身体各部位骨折?
  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是什么?
  5. 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会有什么处罚吗,需要注意些什么?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自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2011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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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当在工地上班发生工伤时,要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包工头个人,双方之间是形成的最大可能被认定为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工伤赔偿主张就难以实现,当找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将以种种理由譬如不是其单位员工等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种情形的工伤赔偿,发包单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工伤发生时应立即报警,送医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法律规定:14)身体各部位骨折

1、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的意思是如果骨折接上后,其功能没有受到影响,和原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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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指末节指骨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构成工伤十级。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0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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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扩展资料

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会有什么处罚吗,需要注意些什么?

这就是立法的悲哀啊,还有一点就是当时立法不知怎么考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要企业领取后再转付给员工,为啥不直接规定打给员工呢?就不怕企业给挪用了吗?

谢邀!

1、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依法强制征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负担。直接负责人无法确定的,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_a***_]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款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擅自增加或者减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2)不按规定将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全部存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的;

(3)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

(4)不按规定核定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或者领取期限的;

(5)拒绝按规定上缴工伤保险储备金的。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7、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鉴定意见的;

(2)提供虚***诊断证明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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