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哪几种区别?
工伤保险是社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前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企业职工基本上都可以享受。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需要自己投保,具有自主性。
虽然这两个险种都保意外伤害,但区别还是挺大的。人身意外险产品多样,十分丰富,大家可以根据需求自我选择。当然,社保是第一道防线,最好交。如果不清楚怎么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议上保险同城网找代理人定制保险方案。
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有:
一、工伤保险是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本单位职工缴纳的,保费由单位来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自行到保险公司购买,保费一般是个人自行承担。
二、保障范围不同:工伤保险是保障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时间,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治疗、身故和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和伤残,不论是否工作时间。
三、如果上下班时发生交通事故,个人负全部责任的话,工伤保险是免责的,不予赔偿;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证件齐全没有酒驾,即使个人负全责,也是可以赔付的。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有何区别?
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 正常情况下以两种形式销售:
1,5个人以上 有营业执照,按人数购买,实名制 走的人名字去掉 新来的加上去。
1,建筑工地总包总公司 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千分比计算。不记名。
以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来说 一般喜欢买500000受伤或死亡赔偿金+50000 (医疗费报销额度)
50-200/天
***也正常10-20-30百分比。以一类推
最关键的一点就是: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团体和个人意外险180天才能鉴定。
不涉及功能的,受伤之日起需要满三个月以上。涉及功能6个月起。
社保主要分为两种。公司购买 项目参保。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概念
建工团体意外险的全称是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是建筑安装等行业为其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
1. 建工团体意外险
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规定在当时我国尚未强制施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背景下,针对建筑行业存在高风险的特点,确定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此时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规定正式明确在我国施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并非是是强制性保险。
2、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_a***_]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企业为员工缴纳建工团体意外险是否能免除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提到: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务中认为,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团体意外险是商业保险,自愿购买,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团体意外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雇佣关系中,临时施工人获得的保险金能否抵扣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应承担的赔偿款?
一部分观点认为不可以抵扣。根据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故临时施工人应得的保险金不能由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受益。雇员个人受到人身损害,依法可以从雇主处获得赔偿,依保险合同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保险金,两笔款项取得的依据与性质不同,且法律无相关禁止性规定,雇员不能获得“双重赔偿”,雇员本身作为弱势群体,更应加大对其保护力度。
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可以抵扣。该观点认为保险法第39条规范的是劳动关系,不适用于雇佣关系。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购买建工团体险的目的是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为临时施工人谋***,应遵从“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
企业赔偿后,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给企业?
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自己作为受益人,而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作为受益人。
实务操作过程,建筑工地发生了工程事故,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会对施工人员或其家属进行一次性赔偿,并与施工人员或其家属签署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建筑施工企业。虽然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了一笔高于保险金的赔偿款,但是如果其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那么其实际承担的赔偿金额是仍远远低于单独按照工伤赔偿标准需要自行承担的赔偿金额。但对于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着较大争议,部分保险公司会否认该等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及专属性,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专属于被保险人以及指定的受益人,因此不能转让。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债权,受益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转让。《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从立法本意而言,最高人民***应该是认可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目前不少司法裁判案例中也是认可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二者之间存在根本区别,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不同的法律调整,体现不同的目的,二者不存在替代关系和包容关系。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可以选择依据自身情况购买建工团体意外险,共同分散用工风险。
五险和意外险工伤赔偿标准一样吗?
五险和意外险工伤赔偿标准不一样。五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是其中之一。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
而意外险是一种个人商业保险,主要针对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提供保障,赔偿标准和范围与工伤保险有所不同。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的区别有哪些?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产品,它们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区别:
1. 适用范围:工伤保险一般只适用于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只保障受保人在工作期间,而意外伤害险适用范围更广泛,包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伤害。
2. 报销范围:工伤保险主要是对于由工作岗位上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进行报销,而意外伤害险则是对由任何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和失能赔付进行报销。
3. 赔付方式:工伤保险一般由雇主依法缴纳,受保人享受由***提供的对于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的报销。而意外伤害险则是由个人自行购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对受保人的医疗费用和失能赔付进行赔付。
4. 受益人:工伤保险的受益人一般是受保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而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可以是指定的个人或团体。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主要是为雇员提供工作期间的保障,而意外伤害险则是为个人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意外保障,无论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平时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都能得到保障。
意外险和工伤意外险有什么区别?
我觉得,还是有必要购买的!
员工自己虽然给自身购买了意外险,但是一旦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了意外,公司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并且要给予一定的赔偿的,所以说,公司给员工投保工伤意外险也是出于这个角度着想。
至于两者有什么区别的话,工伤保险主要是的保障范围是针对在工作中的意外伤害的,而意外险则不局限于此,放***了出去游玩,发生意外,也是能够得到赔付的。
你说的问题,是员工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公司有没有必要给员工投保意外保险。
从法律角度考虑,员工在工作期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导致人身伤亡的,企业是应该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的。
现实中,员工工作时间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伤残,尽管用人单位已为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保险公司也给予了赔付,但其本人或家属要求用人单位另外给予经济赔偿的诉求获得仲裁机构、***认可的案例也很多。
仲裁机构与***判决的理由是:人身意外保险不管保费是谁出的,但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即员工,保险公司给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免除其对该员工工作时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
为了转移因员工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导致企业承担经济赔偿的风险,用人单位应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因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即保险爱益人是用人单位,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是按保单约定的赔偿金额赔给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给员工赔偿多少,与保险公司无关。
可是,当下绝大多数企业,认为由企业出资为员工投保了“员工团体意外保险”,就可以将企业对员工工作期间遭受意外的经济赔偿风险转移到了保险公司,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企业出资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保险,这只能视为企业给员工发的***,与企业给员工发奖金的性质相同,并未在法律上尽到企业“应对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用人单位,为转移因员工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导致的风险损失,应该投保的是“雇主责任保险”,而不是出资为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保险。
本人拙见,希望引起广大企业主特别是私营企业老板的关注!
如果因本人的回答引发员工与企业之间就此类经济赔偿责任的***,以当地仲裁机构或***的裁决为准。
谢谢关注并点赞!
对于题主所说的保险,有以下几种是符合要求的:1、社保中的工伤保险
2、商业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险
3、商业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
一、社保中的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主要是针对在工作中的意外伤害的。也包含上下班路上发生的意外。但是具体的界定还要看《工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过工伤不能单独开户,要交就是五险一起交,对企业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明年社保就转到税务了,跟个税一起缴纳,所以明年是什么情况,现在还不明朗。
二、团体意外险
团体意外险众多不交社保的企业选择的一个转嫁风险的好方式。团体意外险有一定的名单替换率,保障范围是随时随地,全天24小时,范围比较广,因为也包含员工不在工作场合出现的意外,所以,有一定的***性质。
三、雇主责任险
从名称上看,雇主责任险是为了转嫁雇主的责任风险的。所以保障范围是在工作中以及在上下班路上出现的意外情况。就是理赔款,也不是给伤员的,而是给雇主,至于雇主怎么去安抚伤员,那就是雇主的事情了。
现实中后两者购买的很多。我了解的一个单位,员工因为热射病死在岗位上,当时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预定的身故赔偿金进行了理赔。大部分企业比较有风险意识,个人就差很多了。
意外险和工伤意外险在以下六个方面存在区别:
保险性质:意外险属于贸易保险,工伤意外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
承担责任的主体:意外险的责任承担主体是保险公司,属于一般的市场主体。而工伤意外险,最后向权利人支付赔偿的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保险基金,具有明显的行政特征。
实施目的:意外险是通过顺应人们规避风险的要求而获取利润的一种经营行为。而工伤保险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保费缴纳方式:意外险保费通常是一次性缴纳。而工伤保险则按月缴纳。
保障范围:意外险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等。而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通常只包括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
法律关系:意外险的法律基础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而工伤保险的法律基础是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
综上,意外险和工伤意外险在保险性质、承担责任的主体、实施目的、保费缴纳方式、保障范围以及法律关系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选择时,需根据个人或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决策。
意外险是保险公司的一种意外伤害保险,是完全自愿参加的,只要是发生了意外伤亡事故,都是可以通过该意外伤害险种在限额内获得相应的赔偿的。
工伤保险则是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其中的一种,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如果不参加工伤保险,则属于违法行为,劳动监察或者社保稽核部门街道举报后是会进行处理的,不但要补缴应缴的工伤保险费用,还要承担滞纳金。另外,工伤保险不是所有的伤害都管,单从字面意义上就可以知道工伤、工伤,在工作中受伤才是工伤,只有是在工作中受伤的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赔付是没有最高限额限制的,并且除了医疗费用外,可以与意外伤害保险同时享受到相应的待遇,也就是俗话说的可以双得。
现在,有的公司都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然后再通过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一个补充保险,这样一来,一旦发生重大的伤亡事故,也能降低单位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