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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工伤保险条例,人民警察法对工伤的待遇

  1.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3.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是什么?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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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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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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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 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 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 位负责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

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

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

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_a***_]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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