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3工伤保险规定?
1953年1月2口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四级以上工伤的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当然必须为其缴纳社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确定是否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单位不能终止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也即在工伤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工伤保险有规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以及相应的待遇,经过相应的手续和审批之后,依据相应的规定,可以进行延长。只要依法合规,是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
只是注意,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延长,与工伤复发的治疗是两个概念。同时也要把握好工伤停工留薪治疗期间延长与工伤第二个治疗期间的区别,例如一定时间之后取出骨折固定物的治疗。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其他内容可以关注我,有很多关于工伤治疗的专业和通俗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