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西社保网

关于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42条的信息

本文目录一览:

有哪些情形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但是从反面规定了停止享受的情形。主要有四种,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有哪些情形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2、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是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是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是拒绝治疗的。D选项不在其中,故入选。

3、①丧失劳动死亡职工的子女已长大成人参加劳动等待遇条件; ②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如工伤职工已康复需要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 ③拒绝治疗者; ④那些已经被判刑并即将被投入监狱执行***的人。

关于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42条的信息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4、法律分析: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2)《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我单位一名女士在一次事故中受工伤,但过了两年还未康复,影响公司工作...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考虑到确实对企业的正常运作产生影响,建议企业不再保留其原岗位。待其工伤恢复后,再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安排其他岗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若仍需治疗,仍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关于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42条的信息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工伤2年后还继续要治疗需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也就是这12个月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在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结束之后,如果伤情特殊,还需要治疗,那么就需要向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延长。

3、因工伤还没好公司要求上班不合理,治疗工伤要确定一个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确定后要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停工留薪期是几个月,就应该休息几个月,如果停工留薪期满伤未好,可以凭医生休***诊断证明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如果停工留薪期满未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满后就应该上班了。

4、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伤残等级鉴定是对劳动者受伤害程度的判断与结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时,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关于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42条的信息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被判刑员工可享原工伤待遇吗

1、被判刑的工伤职工依然享受原工伤待遇,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如下:继续享受待遇的条件:工伤职工若被判刑,只要没有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所列出的停止享受待遇的条件,即可继续享有原工伤待遇。这些条件包括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拒绝接受治疗。

2、被判刑员工可享原工伤待遇,享受工伤待遇与被判刑之间并无关系,被判刑并不影响员工享受工伤待遇。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之外,其余的情形都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3、法律分析:工伤职工被判刑后,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非出现《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停止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职工被判刑后,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非出现《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停止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5、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被判刑后,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在收监执行期间,按规定属于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工伤职工被判刑后,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在收监执行期间,属于“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范畴,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cnyntq.net/post/12294.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