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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0

  1. 江苏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条例?
  2. 昆山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3. 2022年江苏省工伤伤残津贴的调整?

江苏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条例

江苏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一、医疗保险缴纳标准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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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总工资的8%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基数10%缴纳。

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

1、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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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确定。

三、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医疗保险规定

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内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破产后未参保的或中断参保的困难职工,可调减补缴19***年以来未参保或中断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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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由县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五、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规定

保单位退休人员比例高于参保人员25%的,超过的人数以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领取标准

单位缴纳和个人划转部分分别为每人每月6元(无单位的参保人员均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提取部分为1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七、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缴纳。镇属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基金由县财政统一代扣代缴

八、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在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在税前列支。

九、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昆山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十级伤残待遇包含: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有缴纳社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的基准标准为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十级基准标准为: 1.5万元。

2022年江苏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

江苏省根据当地工伤情况对1到4级伤残人员以及5级到6级伤残工伤人员从企业领取定期伤残津贴做出相关调整。现就调整全市因工伤残人员定期待遇通知如下。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一、工伤保险项目调整

  定期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_a***_]。

  二、工伤保险调整内容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在原基础上调10%。

  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基础上上调10%。

  3、生活护理费在原基础上上调1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每月最低发放标准分别为958元、766元、575元,经上调10%后仍然达不到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三、工伤保险康复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和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但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其次,治疗工伤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最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3、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4、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配置辅助器具、享受生活护理费、延长停工留薪期、享受伤残待遇等的重要前提和必经程序,因此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也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负担问题,各省规定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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