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工伤处理完后也和第三人也完了吗?
这要看你所在地社保基金是否执行赔偿竞合政策,据我所知大多数地区都没有实行赔偿竞合。就你所说,你已履行了工伤认定,那么有没有进行相应的鉴定比如伤残鉴定,有无相应的结论。一般社保基金会先让你去解决第三方造成的侵权,得到相应的赔偿后,你将判决和赔偿相关的材料提交后,社保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的待遇来进行补差额赔偿。
***如你只是认定了工伤,并没有取得相应的符合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你应该尽快去取得相应的结论性的材料,再去进行***。
那就看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之间的差额了,如果后者不能补足前者,那第三人还要掏钱补足。再有要看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否牵涉到刑事责任,如果有,可能还得承担刑事责任。供参考吧!
周末参加公司组织活动受伤,算工伤吗?
公司要求参加统一活动的,活动由公司统一安排的,在活动期间出现任何问题,比如,受伤,***,,,,等等都要算工伤,因为这是公司统一组织的
,因此这是工伤,一般公司组织出去旅游,或者大型活动公司会规定不可私自出去玩,或者什么的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在实践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活动的性质不同,是否与工作内容相关,往往行政部门会有不同的认定。
这个问题第一眼看有点模棱两可,从主观上都觉得因为是公司组织的活动要纳入工伤的范畴。但我们要搞明白一个标准,就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只有这样才能对问题有一个实质性的理解。
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法律条文来看,我们能分析出以下几个关键词:“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
因此,无论是什么情形,认定工伤最核心的要素就是与工作密切相关。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组织活动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么,判定工伤是否只有《工伤保险条例》这一个标准?
我们再来看其他法律条文是怎么说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将工作原因扩大到“单位组织的活动”,能够把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的伤害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要准确理解这项规定,仍要结合“工作原因”这一工伤认定核心要素,不能将所有与用人单位相关的活动均纳入工作原因。
一般而言,视为工作原因的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应当限于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等与工作紧密相关的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即使是组织活动也要与单位工作安排、工作内容有一定的关联。要是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职工旅游观光、休闲***等活动,超出了工作职责范畴,那就不能视为工作原因。所以,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仍然是工作原因,并要准确分析活动的性质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