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镇江市工伤伤残九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江苏省镇江市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元,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万元。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何南回答
你好
我们先说《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言外之意,超出规定标准的,则需要自付。
但因工伤伤情不同,很多需要急救和抢救,特别是并发症的控制,必须要突破条例规定的内容,引起了极多的***,所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都做了必要的补充。
比如上海市人社局规定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
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种:各自负担
无锡市市***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应按规定进行救治,并在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超过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
厦门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确需使用人工器官、进口体内放置材料等《工伤保险条例》所列目录外特殊诊疗项目,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使用,其费用实行单项费用审核管理。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其费用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
第四种:明确单位承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可适当放宽紧急施救期间用药范围等有关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在情况紧急时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期间的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支付和承担。其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的认定,以医疗机构出具的项目、标准的法定收据为依据减除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标准(含放宽紧急施救期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承担[_a***_])予以确定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和承担的数额。
现在实施的基本就这四种类型吧,更多的还没接触到。
我是何南,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江苏苏州,工伤十级伤残,工资7千,有社保,大约赔偿多少钱?
要分两种情况:
1)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都由工伤保险支付,还有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本人工资*7个月(为前十二个月的评论工资)7000*7=49000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还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在基本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5,16年工伤赔偿稍微多点,16年下半年开始工伤鉴定等级严格了赔的钱也相对少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000=49000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0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0
受伤期间工资有没有发放,7000是打卡工资还是打卡一部分等等,都会影响最后的赔偿标准
如果劳动者违反公司规定而造成的工伤因怎么处理?
员工违规造成自身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员工在工作中因为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导致本人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不因员工本身错误影响工伤保险待遇。虽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身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其处罚,但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不得解除合同。对此,《工伤保险条例》和各地有明确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