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工伤待遇调整文件?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21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9元。
三、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2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1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分别按照3392.5元、2714元、2035.5元执行。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21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8元。
六、按照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08元。
七、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八、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九、各级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填报《2022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于11月30日前报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2021年无锡市是否调整伤残津贴?
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发布消息,上调今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为:
1.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94元,二级178元,三级169元,四级161元。
2. 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4.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3.25%。调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431元/月、2745元/月、2059元/月的调整至此标准。
4.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
5.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1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另外,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7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021年山西省工伤待遇调整?
山西省人力***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全省2021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发布。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全省工作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抚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月增加161元、114元、62元。受益12万人次。
今年是山西省连续第17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人员范围:
受伤员工的家属和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照料费和家属抚恤金的因公死亡员工。
1996年10月1日后,一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75元、165元、155元、145元和135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人数每月分别增加170元和140元。
在此基础之上,对1-4级低伤残津贴、低养老金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给予适当优惠,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标准增加残疾津贴,或者按照2021年中旬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长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低于2790元的将予以弥补。
生活和护理费用也***用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的方法:
→ 完全不能照顾自己的受伤员工,他们的大部分生命和部分生命每月将分别增加168元、134元和101元→ 按上述标准增加之后,上述三类工伤职工的月生活护理费用分别低于2696元、2157元和1618元的,予以补齐。
职工因工死亡的受扶养亲属抚恤金每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受扶养亲属每月增加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