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才能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发放需要社保局发放到用人单位账户上,再由用人单位发放到个人账户上。
生育津贴是指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停工作时,国家给予的一种补贴式的生育保险制度,该制度由国家立法规定,旨在为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
生育津贴的领取方式有两种,个人申领或者由所在用人单位代为办理。各个城市申领方式和所需材料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申领时限不同,具体方式和材料建议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咨询确认。
以上海为例,生育津贴的领取可由生(流)产的孕产妇本人通过“随申办”***线上办理(需登录系统完成身份认证,系统根据预留身份证号码、姓名进行预填),同时也保留了线下申请渠道,个人可线下向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孕产妇都能通过有效渠道,获得生育保险的待遇。
生育金如何领取?
1.
生育金即生育津贴,领取方法:首先进行生育登记,携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
2.
由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办理就医登记,同时确定产检以及生产的医院。
3.
准备相关材料:在生完小孩子之后,准备好独生子女证、就医登记表、出院小结,
4.
还有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5.
申请领取:将相关材料提交到当地的社保局,办理申请领取的手续;或者是直接将材料交给公司相关负责人,由公司出面办理领取的手续。
6.
津贴发放:在符合发放条件的情况下,社保局会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可发放的具体津贴,然后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生育津贴的发放。
生育津贴的领取流程?
一、个人线上申领
因全国各省各地的线上办理系统开放进程有差异、申领经办***不同,建议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咨询确认是否有官方申领经办***及小程序。
以上海为例,生(流)产的孕产妇本人通过随申办***及小程序系认证身份→搜索框输入“生育”,选择“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办理须知,点击“开始申请”→按照步骤填写信息→查询办理进度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需根据系统支持的银行列表,选择本人持有的实名制银行借记卡,并填写银行开户行及具体账号信息。根据生(流)产情形和地点拍照上传对应材料,有电子证照的材料可直接调用。
二、线下办理申领
生(流)产的孕产妇所在的用人单位登录所在地社保局***,通过“企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请,并确认已按照规定逐月支付职工生育津贴。在数据能匹配成功之后,将会进入审核流程,审核通过的即可获得生育津贴。由于各个地区的政策有所差别,生育保险报销的流程也会有所不同,具体请以当地社保局的最新咨询结果为准。
以上海为例,生(流)产的孕产妇可本人线下办理。女职工将申领所需材料递交街道社区→递交区医保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直接将金额转账至产妇银行卡
生育津贴领取流程:产后3个月内把材料交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填写《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由单位[_a***_];个人执此表到爱人单位盖章并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女方单位每月5日-25日报社保申报,资金到公司帐后发给本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保女职工产***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2)结婚证原件;(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条)。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3)。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2、【社保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