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工伤保险哪年开始?
青岛市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正式开始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后,中央、省、部队驻青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及青岛市级统筹的事业单位,按照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3%缴费,个人不缴费。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自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2011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
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
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