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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伤保险,民工工伤保险计入什么费用

  1. 国家对农民工社会保险新规定有哪些?
  2. 农民工工伤商业保险?
  3. 河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国家农民工社会保险规定有哪些?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有关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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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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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农民工工伤商业保险

你交代的不是特别清楚,只能参照有限的信息进行解答

第一,我的理解是,单位并没有为你们缴纳工伤保险。单位用商业保险的形式,为工伤的发生,进行投保,受益人应当是所在单位。你的赔偿如何界定?我们往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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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劳动者发生了工伤事故,造成了个人伤害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是个人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鉴定。能否鉴定为工伤,是解决下一步问题的核心和关键。需要注意的是,是否为工伤?个人与用工单位都没有判定的权利,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才能够判定。

第三,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之后,鉴定为工伤。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了工伤保险,有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应的条款和标准,为劳动者进行赔付。如果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投保,则按照相应的条款标准,有劳动者所在单位进行赔付。

第四,用户单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灵活掌握,进行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是单位的一种理性选择。如你所说,你的工伤赔付,应当由你所在的单位承担,标准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

最后,只要合理合法,相信你的问题,很快就会能够得到解决,祝你早日康复,尽快投入到新的生活之中!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工作受伤属于工伤。单位给农民工购买的商业险应该为[_a***_]责任险

农民工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只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险的话,属于违法行为。

雇主责任险作为财产险,他的投保人及受益人均为用人单位,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用人单位。 对于农民工而言,如能被认定为工伤是对保护劳动者最为有利的。

因此,建议受伤农民工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作后,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工伤致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农民工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河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令〔2011〕第21号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院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以下称省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相应的费率档次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将变化的职工名单和相关情况报告经办机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于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用人单位应当于经办机构审核后5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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