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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3

  1. 江苏工伤级别赔偿一至十级计算标准?
  2. 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江苏工伤级别赔偿一至十级计算标准

江苏省工伤级别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其中一级为最轻微的伤残,十级为最严重的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至十级的工伤赔偿按照相应的月工资标准和伤残等级比例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工伤级别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待遇标准两部分

一至四级的工伤赔偿主要以月工资单位计算,并按照不同比例进行赔偿;五至十级的工伤赔偿则以月工资定额基数,按照不同标准进行赔偿。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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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级别赔偿一至十级的计算标准如下:
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劳动关系处理 可享受待遇
一级 本人工资×27个月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2.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级 本人工资×25个月 保留劳动关系 同上
三级 本人工资×23个月 保留劳动关系 同上
四级 本人工资×21个月 保留劳动关系 同上
五级 本人工资×18个月 保留劳动关系 1.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按约支付工资;
2.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3. 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级 本人工资×16个月 保留劳动关系 1.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按约支付工资;
2.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 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级 本人工资×13个月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12万元
八级 本人工资×11个月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8万元
九级 本人工资×9个月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5万元
十级 本人工资×7个月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3万元
具体赔偿金额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律师

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其实工伤保险待遇大部分与年龄无关,只有一项是与退休年龄有关。那就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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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这么说??其实,任何单位招用残疾人慎重考虑的。虽然招用残疾人,会抵消一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是实际情况不是这么算的。

残疾人的就业成本会比普通人要高出许多倍。因此呢,劳动者因工伤被评残后,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要支付一部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会说,不是我提出的事,是劳动者提出的。不管怎样,是在你单位期间发生的工伤,你必须负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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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7-10级工伤伤残的待遇是: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

2、这种程度的工伤职工可以被解除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就业补助金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必须的经济补偿金。

有的人会偷着笑,我在距离退休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好几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反正我要退休了,正好占便宜。

其实不是这样的,距离退休前五年,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年减少20%。如果是最后一个月,你就会一分都得不到。

这个规定是由各省市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确定的,大家可以自己查一下。

法律是完善的,不可能存在这么大的漏洞,让你占便宜。呵呵!

江苏省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九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和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各地允许上下浮动均不超过20%。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解除劳动关系时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视同为工伤,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7.1.1)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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