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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生育保险,九江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 江西九江灵活就业生育津贴怎么领取?
  2. 九江生育险如何报销?
  3. 江西省九江市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江西九江灵活就业生育津贴怎么领取

根据江西九江市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生育津贴。申请流程如下:首先,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就业证明等。

然后,前往当地社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理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

接下来,经过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领取生育津贴。领取方式一般是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具体的申请条件和金额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查阅相关政策文件。

九江生育保险,九江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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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市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的领取流程如下:
1.符合条件:首先,申请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在九江市范围内居住、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等。
2.准备材料:申请人需准备好一些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等。
3.填写申请表:将材料准备齐后,可以下载或到相关部门领取《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填写完整并签名。
4.提交申请: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同提交到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的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5.审核审批:社保经办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进行审批。
6.发放津贴:经过审核通过后,九江市相关部门会将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发放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领取流程可能因地区或政策变化而有所差异,建议具体情况以九江市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和要求为准。

九江生育险如何报销

一、九江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取的补救措施);

九江生育保险,九江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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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九江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

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00元

九江生育保险,九江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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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妊娠诊断:40元

3、产前检查:

①妊娠至第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160元

②妊娠至第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360元

③妊娠至分娩的产前检查费560元

4、分娩:

①经***正常分娩2000元

②经***助产分娩2500元

③剖宫产3500元(剖宫产合并***肌瘤、阑尾炎等手术的3800元)

④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5、流产、引产:

①怀孕10周以内门诊流产300元

②怀孕10周(含10周)以上、12周以内住院流产600元

③怀孕12周(含12周)以上、28周以内住院引产1100元

④怀孕28周(含28周)以上住院引产1500元

6、宫外孕手术1500元

7、避孕、节育:

①常规宫内节育器放置或取出60元(处于绝经期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的120元)

②皮下埋植避孕术60元

③输卵管绝育术800元

④输精管绝育术500元

⑤输精(卵)管复通术3000元

三、九江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材料:

1、***原件复印件一份

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

3、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卡)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费用[_a***_]清单等。

5、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

四、九江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参保人员在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应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江西省九江市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费基数)计发,即: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享受天数

   九江市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费基数)计发,即: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享受天数。

  1、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3、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6、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7、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4、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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