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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请问大家在上班中被蚊虫或其它东西伤到,算不算工伤?
  2. 中午在单位食堂就餐因地板太滑导致摔倒受伤是工伤吗?

请问大家在上班中被蚊虫或其它东西伤到,算不算工伤

首先工伤肯定需要工作有关,并且是在工作时间,或因为工作而导致的素材一系列问题的处理上。如果因为一些客观的并不是工作造成的肯定不是工伤。

前段时间领导让我陪同他去办事儿,结果在办事过程中,我不小心被砸了,这肯定是工伤,所以咱们要实事求是。

下列情况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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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在单位食堂就餐因地板太滑导致摔倒受伤是工伤吗?

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公司申报工伤或者自己自行申报工伤。中午在单位食堂就餐,属于工作合理必要的自然延伸。

类似的工伤还有,工作期间上厕所受伤,工作期间去开水间打开水受伤。

如果伤情不太严重,单位或者医保能够报销医疗费,不建议申报工伤。毕竟保持与单位良好关系很重要,一份好的工作平台更重要。自己权衡一下利弊得失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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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我在发表的《职工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滑倒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可以解答你的问题。这篇文章的素材是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件判例,现在分享给大家!大家也可以到的空间看看,都是劳动和工伤方面的文章。

甲某系A公司职工。2013年5月31日,甲某和往常一样中午下班后去公司食堂就餐,在食堂汤锅前盛汤时滑倒,造成左侧股骨受伤骨折。A公司于是向当地人社局(以下称人社局)提起了工作伤认定。(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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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社局认为,甲某在公司食堂就餐过程中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所引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当地***的行政复议也支持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甲某随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一审判决】

一审***和人社局意见基本一致,认定甲某在食堂就餐期间不慎摔倒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所引起,因此维持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甲某不服,工作中受了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感觉是一肚子的怨气!于是向中级***提出上诉。

【二审***】

二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一)从A公司上午11:30下班、下午12:45上班的作息时间安排上看,职工就餐与下午开始工作紧密相联。因此,甲某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

  • (二)对于 “工作场所”的理解不能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本案中,公司食堂是公司厂房的附属场所,处在公司有效管理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 (三)甲某在公司食堂就餐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该就餐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综上,甲某在公司食堂就餐期间滑倒摔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判决一审判决、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结果不当。

【再审裁判】

人社局这下不干了!工伤认定范围怎么能任意扩大,这样做的话,那社保基金不就流失了,坚持不同意二审***的判决,向当地高院提起再审。

  • (一)人社局认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二审判决是对法律的的曲解和无限扩大化的理解。工人打工时是劳动关系,下班后就餐就是买卖合同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公司食堂不属于工作场所,也不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在公司食堂就餐明显不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二是甲某在食堂就餐的本身仅仅是其日常生活的生理需要,中午在公司食堂吃饭与回家吃饭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甲某受伤不能认定为因工作原因。三是甲某在食堂就餐不慎摔倒的法律责任第三人食堂承包者不能提供安全就餐的责任,不能由社保部门承担。甲某完全可以走人身损害侵权赔偿获得救济,但绝对不可以与工伤等同处理。

  • (二)甲某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从空间看,甲某吃中午“工作餐”的食堂就在公司厂区的围墙内,“工作时间前后”在公司厂区场内吃“工作餐”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公司安排或组织员工吃“工作餐”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摔伤,应作为工作原因受伤,依法因认定为工伤。二是从工作时间上看,甲某上完上午班去公司安排的食堂就午餐,以便下午工作,是在下班后的延续时间内。三是甲某在公司食堂吃免费“工作餐”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 (三)再审***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首先从本案中A有限公司上午11:30下班,下午12:45上班的作息时间安排上看,职工就餐完毕之后,基本上就要继续投入到工作中,因此,甲某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其次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隘地理解为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本案中,公司食堂作为专门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附属场所,处在公司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再次甲某在公司食堂就餐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该就餐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综上,甲某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期间滑倒造成左侧股骨颈骨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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