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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1. 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时间?
  2. 国企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3. 医保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4.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时间

2013年

1998年我国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3年12月15日开始实施。之后各地相继出台了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应用最广泛、覆盖人群最广、绝大多数城乡居民能够共同享有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分别是: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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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起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辖区所有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

2、2005年起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辖区农业人口(含外出务工人员);

3、2007年起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辖区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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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重病患者和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个人医疗负担水平,根据《市***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市***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补充医疗保险 )。

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标准筹集,并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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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征缴计划,并据此划转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缴纳资金。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从下期帐户划入额中抵扣。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时一次性缴清当年费用。

第五条 新参保职工参保当月,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当年剩余月份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的原则,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七条 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起付标准, 2013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对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不低于50%。低保、特困、重残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其他参保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八条 已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另行安排资金进行补助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补助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度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医保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必须单独管理。

二、医院必须为医保患者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医保病历单独管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三、合格的病历装袋后按编号上架保管。

四、凡出院患者病历,应于病人出院后72小时内全部回收到病案室。

五、病历排放的时间、编号要清楚,以方便查找。

六、病案室要保持卫生、清洁,注意档案架的使用和保护。

七、保持病案室通风,病志摆放整齐,完好无损。

八、病案管理人员必须会使用灭火器材。

九、严守病案资料保密制度。

十、特殊病、[_a***_]、转院病人的病案单独管理,包括异地治疗的病历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第五条 《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

第六条 ***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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