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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分几种-工伤保险分几种类型

  1. 社保分几种?怎么交?
  2.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有何区别?

社保分几种?怎么交?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有3种方法交:

1、个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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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挂靠单位办理;

3、在单位上班,由单位和个人一起承担

社保作为国家***,是基础保障条件允许的话人人需要交,社保有两种缴费方式,一是完全由个人负担,一是企业和个人一起交,有了社保的人会考虑有了社保还需要买商业保险吗,而当企业没有缴纳社保或者个人没有稳定工作,需要自己缴费时,就需要到底和企业交社保有什么区别了。

工伤保险分几种-工伤保险分几种类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定义不同

企业交社保,俗称五险,养老险,医疗险失业险的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他两个工伤保险和生育险由用人单位交。而个人交社保,是给灵活就业人群提供的基础保障,对自由职业者来说,是不可多得的保障。

2.参加险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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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之前其实有提到过,一般企业交的保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就是经常说的五险,而个人交的社保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当然,部分地区除了这两种,也可以参加失业保险。

3.缴费基数不同

缴费方式很大的区别所在,单位缴纳社保的基数是职工年度平均工资,也就是取决于员工本人的人均工资,个人工资越高当然交的越高。而当个人自由缴纳社保时,缴费基数是固定的,一般分为高中低三档,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这三个档次的缴费基数在社会平均水平的60%-300%之间,具体的由个人选择。

4.缴费金额不同

是否觉得选择买社保,和需要花费的钱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是企业缴纳社保,因为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都是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而生育险和工伤险更是全部由单位缴纳,可以看出来企业做了主导,交的是大部分,个人只用交小部分。

而个人自己交社保,养老险和医疗险都是需要本人承担的,没有任何人会分担。

5.户籍限制不同

企业缴纳社保和户籍无关,不管是本地还是外地,只要是和公司签订了合规的合同,全日制上班,企业就会如约缴纳社保。

个人想自己缴纳社保必须要为本地人,而外地人想要参保只能选择职业社保,这是每个要自己缴纳社保的人需要考虑的事情。

以上就是个人缴纳社保和企业缴纳社保的区别,如果参加工作,尽可能选择由企业缴纳社保,当然,若是自由职业,可以选择社保和商保相结合,这样保证更全面。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有何区别?

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 正常情况下以两种形式销售:

1,5个人以上 有营业执照,按人数购买,实名制 走的人名字去掉 新来的加上去。

1,建筑工地总包总公司 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千分比计算。不记名。

以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来说 一般喜欢买500000受伤或死亡赔偿金+50000 (医疗费报销额度)

50-200/天

***也正常10-20-30百分比。以一类推

最关键的一点就是:

特别约定内的伤残鉴定标准 分‬以下三种‬ :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团体和个人意外险180天才能鉴定。

2.人身损害:适用于交通事故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

不涉及功能的,受伤之日起需要满三个月以上。涉及功能6个月起。

社保主要分为两种。公司购买 项目参保。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概念

建工团体意外险的全称是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是建筑安装等行业为其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_a***_]的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

1. 建工团体意外险

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规定在当时我国尚未强制施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背景下,针对建筑行业存在高风险的特点,确定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此时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规定正式明确在我国施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并非是是强制性保险。

2、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企业为员工缴纳建工团体意外险是否能免除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提到: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务中认为,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团体意外险是商业保险,自愿购买,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团体意外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雇佣关系中,临时施工人获得的保险金能否抵扣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应承担的赔偿款

一部分观点认为不可以抵扣。根据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故临时施工人应得的保险金不能由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受益。雇员个人受到人身损害,依法可以从雇主处获得赔偿,依保险合同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保险金,两笔款项取得的依据与性质不同,且法律无相关禁止性规定,雇员不能获得“双重赔偿”,雇员本身作为弱势群体,更应加大对其保护力度。

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可以抵扣。该观点认为保险法第39条规范的是劳动关系,不适用于雇佣关系。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购买建工团体险的目的是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为临时施工人谋***,应遵从“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

企业赔偿后,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给企业?

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自己作为受益人,而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作为受益人。

实务操作过程,建筑工地发生了工程事故,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会对施工人员或其家属进行一次性赔偿,并与施工人员或其家属签署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建筑施工企业。虽然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了一笔高于保险金的赔偿款,但是如果其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那么其实际承担的赔偿金额是仍远远低于单独按照工伤赔偿标准需要自行承担的赔偿金额。但对于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着较大争议,部分保险公司会否认该等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及专属性,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专属于被保险人以及指定的受益人,因此不能转让。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债权,受益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转让。《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从立法本意而言,最高人民***应该是认可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目前不少司法裁判案例中也是认可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二者之间存在根本区别,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不同的法律调整,体现不同的目的,二者不存在替代关系和包容关系。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可以选择依据自身情况购买建工团体意外险,共同分散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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