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风险类别8类怎么填?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具体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如下:
一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
二类: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
三类: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四类: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
五类:林业,开***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
六类: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七类:石油和天然气开***业,其他***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八类:煤炭开***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选业,非金属矿***选业。
什么叫a类伤残?
工伤鉴定未评上伤残等级,就是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停工留薪期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住院初期有生活自理障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险的1一6类职业?
具体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如下:
一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
二类: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
三类: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四类: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
五类:林业,开******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
六类: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工伤能报医保吗?
工伤不能报医保,工伤是有工伤保险来支付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般来说,工伤在医院治疗时,不能使用医保卡,不能医保结算,要现金支付。待工伤鉴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部分由单位负责。 当然,有时候,医院也接受医保卡结算。
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是不同的。
工伤保险是针对特定条件下的职工才可以享受的待遇,一般必须是工伤鉴定部门认定了工伤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有关报销。
可以纳入报销范围内的部分,报销比例是100%。
除了医疗费用报销之外,还可以享受伙食补助费;经同意到统筹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伤康复费用;***肢等***器具费用;工伤伤残一次性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_a***_]职工丧葬补助金、供养遗属抚恤金、一次性供网补助金;工伤伤残1~4级职工的伤残津贴;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等等。
医疗保险,我们主要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职工自己因病非因工或非职业病或者非因第3人住院,可以享受的各种医疗报销待遇,以及医保个人账户待遇。报销条件最为宽泛。可以说,只要刷医保卡就可以报销。
因工住院怎么处理呢?
一般我们因伤住院,入院理由一般会进行首次筛选。如果是因工负伤或者第3人伤害是不能够享受医疗报销待遇的。如果说,我们提供的是虚***陈述,这样又会影响我们的工伤认定以及工伤报销待遇。
可实际上我们职工在因工受伤以后,谁也不想首先自费负担那么多的医疗费。如果是负责任的单位,一般是有责任单位与原先垫付有关的医疗费用,毕竟单位会比个人有钱。
可是万一单位不及时垫付费用,要等待工伤鉴定结果出台,那么很有可能会因为没有费用而导致无法进行较好的治疗甚至延误治疗。
怎么办?是不是医疗保险应当先行收治报销呢?我们不能僵化教条,是不是?
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医疗报销也得有法律法规所依据。要解决工商职工报销难的问题,还是要从法律法规依据上做文章。
2012年,人社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工伤保险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先行支付做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的第2条规定,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第3人造成的伤害,应当由第3人按照责任或比例承担,超出部分有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报销。
如果第3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3人的,在进行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时,可以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也是这样。如果用人单位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无法支付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拒绝或者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社保基金可以进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因此,如果万一发生工伤或者疑似工伤,应当抓紧进行工伤认定。如果赶不上报销,那么应当抓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申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先行支付。等待工伤认定审批下来以后,就可以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报销,并有工伤保险基金偿还有关职工医保基金的有关报销费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