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合同盖公章是人事专用章发生工伤合同有效吗?
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2、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4、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人事部门只是用人单位内设机构,对外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单独承担法律责任;
5、劳动合同专用章、人事专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属于内部章,需经过用人单位授权后,在劳动合同书上加盖这些印章应当有效。但该印章须经过公安机关备案,并按公开的形式经过公示;
6、人事部门的章,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在领失业险的时候,以前公司人事又误交工伤险了,有办法补救吗?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是在领取失业金的时候,才发现以前的公司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如果你发现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你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中心举报,或者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对于你的问题,我在这里看到了两个事实:1.既然你已经在领失业金,那么说明你与这个用人单位之间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2.以前的公司就是已经与你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公司。
我想解释下工伤保险与工伤认定
一、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或者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的一种社会保险,劳动者不需要缴纳;
3.工伤实行的是员工无责任制。
所以在你与以前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保险是否缴纳,是不影响你再次就业的。
工伤保险不同于失业保险:1.失业金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或者按月领取的一种失业保障金,是为了对失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基本生活保障;2.工伤保险赔偿金则是要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时,并且被认定为工伤,同时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是对工伤事故中受害者的一种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