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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延长,工伤保险延长65岁

  1. 山西省工伤条例实施细则?

山西省工伤条例实施细则

山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实施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內各类企业及全部职工必须遵照《试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条中央驻晋企业(包括国务院批准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驻晋企业)均应参加本省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办法。第四条工伤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的办法,并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第二章工范围及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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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试行办法》第八条(十)之规定所指的范围包括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所涉及的有关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条款。

第六条企业应当自职工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伤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工伤简要过程,抢救过程等。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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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职工工伤由职工所在单位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认定。中央驻晋企业职工工伤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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