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些公司不愿意给女性报销生育险,应该怎么办?
这个交了生育保险,公司不需要出一分钱,只需要提交资料到社保,社保直接打款给单位的,它为何不愿意报啊?若是单位不报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但是就此可能跟单位的关系就不和谐了,这应该是人资部在管好好跟同事说说应该没有问题呢……希望可以帮到你
生育津贴发到了单位,单位不给合理么?
生育津贴的发放由社保中心进行,申请由个人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进行申请,津贴款一般会直接进入公司的账户。公司给员工发放生育津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生育期间不发放工资(基本工资,除去绩效和出勤补贴部分),等员工完成生产后将生育津贴发放给员工。第二种是生育期间发放基本工资(除去社保个人部分),然后等员工完成生产后将生育津贴发放给员工。
无论怎样去发,员工所获得收入不得少于日常的正常基本工资收入。也就是生育津贴金额+产假期间的收入不得低于约定的基本工资总额。
如果在产***期间公司照常发工资给你,那么生育津贴可以不发放给个人,如果产***期间没有发工资,或发少量工资,则可以用劳动法条款去和人力资源部进行沟通。
这个是要分情况的。
一种情况是你在休产***期间,公司照常给你发了工资了,那么生育津贴下来就归公司所有了。
另外一种情况是你在休产***期间,公司没有照常给你发工资,那么生育津贴下来,公司是不能私自留下,应该给到你个人的,这就是这几个月没有工资国家给你的补偿。
所以,你不能说既要公司在你产***期间给你照常发工资,又要国家发下来的生育津贴。两者不可兼得。
所谓的五险,里面包含的生育险就是在这个时候起作用,员工需要在这个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公司没有给你发工资时候,又不愿意把国家给的生育津贴给你,那么你就要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收入,这是国家给予生孩子的妈妈一种补偿,不至于因为在家生孩子就断了收入来源,保护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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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生育津贴发放到单位,单位如果不给生产生育的职工的话,那么很明显是不合理的,因为本身单位所缴纳的生育保险受益人是员工本人而不是工作单位,所以说对于工作单位来讲,如果生育津贴的待遇发放到工作单位的账户当中去,那么作为工作单位来讲,就要正常的给员工发放相应的生育津贴。
但是很多时候在办理新的社保卡之后那么作为社保部门来讲,它会直接将生育津贴的待遇发放到自己个人的社保卡当中去,因为社保卡当中涵盖一个金融账户,所以说不存在通过企业单位来发放生育津贴的情形,那么在今后一般情况下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因为毕竟直接发放到个人的卡里面了。
所以说工作单位拒绝给员工,发放生育津贴的待遇,那么很明显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既然他给员工正常的缴纳生育保险,那么生育保险所享受到的生育津贴应该是正常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当中去,这个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它不能够违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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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费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产***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其计算公式如下:生育津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产***前工资/30天*产***天数。所以,你单位不给你发放生育津贴是违规的。
想当年,我的生育津贴就被发到了单位,而在产***期间,我的工资基本都按照正常标准发齐了,五险一金也都按照全额比例缴纳了,最后单位跟我结算生育津贴的时候,好像才一两千块钱,而且也给我发了生育津贴的使用明细,当时自己还是挺满意的,多年之后一想,为什么单位部分的五险一金也从自己的津贴里面出,看来我的孕傻刚过吧😂
在职时的生育保险公司不给报销?
谢邀!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用缴费,用于保障育龄女职工产期的基本生活费用以及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是国家和单位对从业育龄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暂时中断劳动时,提供医疗服务和生育津贴;是对生育职工的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的保障制度,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生育[_a***_]划给职工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发给生育职工。
生育女职工必须缴费满一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生育女职工缴费未满一年的,可以用男方的生育保险先报销50%;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如果住院时登记社保卡的,在出院时生育医疗费可以直接扣除,否则需要个人垫付,然后通过用人单位申报和生育津贴一起报销。用人单位申报生育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填写《职工生育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书、住院病历、生育医疗证明等。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生育职工所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但在职工发生生育费用时不予申报的,生育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申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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