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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解读

  1. 湖北省2021年工伤伤残津贴 护理费调整吗?
  2. 湖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3. 2021湖北省工伤人员待遇调整?

湖北省2021工伤伤残津贴 护理费调整吗?

一、调整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含)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2019年12月31日前(含31日)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停止享受或停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人员不参与对应待遇的调整。

  二、调整标准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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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对应增加361元、341元、321元、301元。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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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倾斜调整。按照前款标准调整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分别低于2471元/月、2334元/月、21***元/月、2060元/月,补齐到对应的标准。武汉市倾斜调整标准可在此基础上酌情增加。

  3.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81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低于统筹地区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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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养亲属抚恤金***取定额调整办法。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4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按本统筹地区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三个等级分别支付。已超过此标准的,本年度不再调整;低于此标准的,调整至上述标准。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待遇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标准调整并按规定支付。

  (二)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对2020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做过调整的统筹地区,待遇增长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补齐差额;待遇增长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暂予保留,本年度不再调整。

  (三)工伤保险封闭运行企业2020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

湖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2021湖北省工伤人员待遇调整?

1、调整对象和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调整标准

1.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一级194元,二级178元,三级169元,四级161元。

2. 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4.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长3.25%。调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 护理费低于3431元/月、2745元/月、2059元/月的调整至此标准。

4.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

5.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 2021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其他事项

1. 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21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四、相关数据口径

2021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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