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0?
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与伤者工资标准(伤者上年度12个月工资收入的平均数为标准)、住院天数、医疗期和医疗费用相关。
赔偿金额=医疗费+ 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天*医院伙食标准费用)+ 工伤医疗期工资(医疗期*月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工资*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青岛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您好,十级伤残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另外还享受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工伤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如果劳动者不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给劳动者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给劳动者发放按月给劳动者发放伤残津贴。
青岛市工伤保险哪年开始?
青岛市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正式开始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后,中央、省、部队驻青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及青岛市级统筹的事业单位,按照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3%缴费,个人不缴费。
2021青岛工伤1-4级伤残津贴上调?
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据悉,本次待遇调整主要包括:提高伤残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3元、173元、163元、153元,人均达到3438元;提高生活护理费标准,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标准分别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121.09元、2496.87元、1872.65元;提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其中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人均达到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