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补充工伤保险单位必须交吗?
合肥市补充工伤保险不是必须交的,是非强制性质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风险程度,自行选择交与不交。当然,如果交的话,相应的工伤待遇也会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单位的风险。有条件的单位建议去交,费用全部由单位承担,个人无需缴纳。
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区别?
1、性质不同:补充工伤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是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再给予参加的补充保险,根据受伤频率,收取不同的费用,职工受伤达到伤残等级的,除了按照工伤保险得到赔偿以外,还可以领取补充保险的补偿,补充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的延深,让职工得到更多的赔偿和补助,前提是,企业必须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才可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
2、保险种类不同:补充工伤保险是在办理工伤保险之后的第二层保障。可以类比一下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和车主投保的其他商业险。
保险本身就是转移风险的,工伤保险由社会统筹,如果企业觉得力度不够,则可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什么是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是专门针对已经办理了工伤保险的人所进行的补充保险。
办理了补充工伤保险后,受工伤的职工不仅可以得到原有的工伤保险补偿待遇,还能够获得数额比较大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启动可以让工伤职工的保障水平全面提高,被保险人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