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目录一览:
- 1、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
- 2、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3、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什么的支付
- 4、工伤保险基金的特性是什么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的主要内容如下: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市级统筹,这部分资金专门存入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基金用途: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用途是确保对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必要的费用支出得以支付。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用人单位参加法人所在地的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省内跨地区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可***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法人所在地的市级统筹,用人单位法人也可以指定所属单位参加所在市的市级统筹。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职工: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破产: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待遇所需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施时间与废止规定: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规定:2003年11月18日公布的《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8日公布的《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根据本办法执行。
4、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吉市政发[2O03]24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5、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21目前执行的是《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吉林***巴音朝鲁颁布242号令,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但是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具体调整如下:(一)伤残津贴的调整。
6、吉林省人民***以***令第151号形式,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了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旨在保障因工作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什么的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伤医疗费用等,这是工伤保险基金最主要的用途,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渡过难关。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这些费用用于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伤预防能力,同时也有助于鉴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等级,为后续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 法规 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依法每日收纳5%的滞纳金,逾期仍然不缴纳的,依法收取欠缴额的1倍至3倍的罚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的特性是什么
工伤保险基金具备以下特性:首先,其具有强制性;其次,在荣辱与共这层意义上体现出其共济性质;最后,它还拥有固有的稳定性。这些资金被严格存储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并被用于本条例所指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相关的教育和培训费用,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具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共济性。
工伤保险的基本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执行: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没有选择的余地。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这是其法定义务的一部分,确保了工伤保险的广泛覆盖和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条例以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第二条 各类企业、有[_a***_]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征缴:工伤保险费遵循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基金利息和纳入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了解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费率,并实行全市统筹或按省级***确定的统筹层次管理。
3、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 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