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目录一览:
- 1、...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解析及建议(一...
- 2、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关于社会保险...
- 4、工伤保险六十四条规定解释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解析及建议(一...
关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解析及建议如下:股权激励争议的受理 解析:《征求意见稿》将股权激励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围,但前提是激励对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股权激励以劳动报酬形式发放。 建议:明确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以避免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第一条【股权激励争议的受理】:《征求意见稿》界定股权激励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前提是激励对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股权激励是以劳动报酬形式发放,并且劳动者请求给付股权激励标的或赔偿股权激励损失。
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它既是对现行法律的补充,以解决法律滞后和模糊的问题,又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白话劳动法】将逐一解读该征求意见稿,以期引导单位管理及争议解决实践。
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解读如下:法律补充与影响:补充现行法律:该征求意见稿是对现行法律的补充,旨在解决法律滞后和模糊的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指导。提高企业责任:它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促使企业在劳动管理方面更加规范和严谨。
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二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12月12日由最高法发布,并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于2004年10月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是对该公告的简要说明:目的与背景:该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律适用的相关解释和标准,以应对日益复杂多样的劳动争议案件,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规定》的修订背景和起草情况作相关延伸解读。 修订背景和原则 原《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13号)是2004年市***公布的规章。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厦门市职员受工伤后可以享有的待遇主要是停工留薪,并且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交通费以及护理费等相关费用都是由单位和社会基金支付。此类受过工伤的职员,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否则需要支付的补偿金数额是比较大的。
4、厦门工伤赔偿标准规定职员受了工伤之后可以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护理费作为赔偿,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
5、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补充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康复治疗时间也计入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时,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因医疗等原因,停工留薪期需要延长的,需提前30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延长期限同样不超过12个月。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关于社会保险...
1、社保经办机构职责明确与统一征收方向 职责明确:不论社保征收是通过社保机构还是税务机关进行,都应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和基数核定。 统一征收:规定在社保征收地区实行五险统一征收,提高管理效率和公平性。申报与缴纳方式优化与完善 申报时限修改:适应各地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具体申报时间。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原劳动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的。该草案共六章三十八条,旨在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与缴纳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3、总体规定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_a***_]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种法规,是适用于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6、***院法制办今日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国家要求征收的社保险种由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扩大为全部五项,新增工伤险和生育险。参保主体除单位及其职工外,还将个人身份加入缴纳范围。
工伤保险六十四条规定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法律客观:人社部24日就《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是指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2)缴费工资是指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工伤保险职工本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适用核定费率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