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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工伤险第十七条规定

  1. 快递员送货途中摔伤属工伤吗?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快递员送货途中摔伤属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规定,职工按用人单位的安排骑车送外卖取餐过程中自己不慎摔倒受伤符合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两个法定要素,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事故伤害。

而外卖送餐行业及快递行业,外卖员、快递员与公司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在实际中是存在争议的。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外卖送餐行业及快递行业的用工方式与上述的两种关系中都有交叉符合点,所以在当前劳动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的情况下,各地劳动仲裁实践中有认可劳动关系或不予认可劳动关系的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工伤险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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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题主与用人单位沟通,其不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的规定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请自行收集好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服、 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配送单、其他同事的证言等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利证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书确认了劳动关系后再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工伤来获得治疗费用及相关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

  本案来看,肋骨骨折(不是很严重,可能只有一根,最后鉴定的级别不会很高,可以只有十级)与煤气中毒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关系,谁也没有直接认可的证据;并且你到村级卫生所处理了面部,从某种层面讲,可以理解为初次诊断,所以本案胜算不大。但举证责任主要是单位(自己要有起码证据说明肋骨骨折与煤气中毒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胜算。  建议本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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