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申请超过时间,如果公司有责任怎么办?
首先超过一年工伤认定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无法认定工伤,员工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各种待遇。救济的程序要看你超过了多长时间,看能否转换成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当然都是由单位赔偿来你的损失。下面根据法律规定和我亲自办理的一件过期很长时间的工伤案件来分析一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单位是30天,员工个人是一年之内。你12年受的伤,你说没有鉴定,如果你没有认定为工伤的话,已经无效认定工伤了,如果是认定工伤了还没有作劳动能力的话,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二、如果你没有认定工伤是否还可以得到工伤赔偿呢?总体来操作起来比较有难度,但是也不是完全没有希望,主要看工伤发生后的具体处理情况,及具体案情处理,我原来处理的一件案子,就是七年的工伤由我代理后员工再次得到11万的赔偿,这是头条文章《劳动者七年前受伤,无法认定工伤,律师代理员工获赔11万》的案例处理的链接你可以参考一下:
如果不能使用链接的话,你可以自行到本人的头条文章中去找一下这个案子的文章。
工伤申报期限:关于工伤申报期限,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中有相关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此可以知道一般工伤申报期限是一年。
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人社局的劳动监察科)写投诉书,投诉要求单位赔偿工伤的全部待遇。
因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两年的追究期。不要找走劳动仲裁的途径,因为劳动仲裁是一年的时效。
谢邀!工伤申报是三十天之内,超时限工伤保险所不再受理,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工伤拿不到赔偿,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我们当地一个实例,地级市供销社聘用的门卫上班时离岗在一旁看人家下棋,突发重疾倒地不治。因这个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的业务不熟悉,以为这是离岗且自发重疾身亡,所以不申报工伤死亡。
待家属处理完后事达月余,才问单位有关申报工伤死亡的问题(这肯定由单位出面申报)知道单位未申报,家属到工伤保险所咨询后知道完全符合工伤死亡的认定,但超时限后工伤保险所不再受理。家属即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负责赔偿这工伤死亡的数额四十余万元(这是当年的赔偿数额)。
***裁定其当事人在上班时间工作地点内突发重疾亡故符合工伤死亡的认定条件,离岗问题用劳动纪律处理,与申报工伤死亡无关,因延误申报工伤死亡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供销社负责赔偿。
所以你的问题如因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