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业保险费到哪里去了?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障金由哪个机构发放的?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失业金换单位可以连续吗?
可以。参加社会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调动单位的,在新入职单位可以继续缴纳社会失业保险基金。一旦下岗失业,就可以享受失业人员待遇。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可以接续计算缴费年限。当事人缴纳在职人员社保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中途有中断,变更工作单位的,其合并缴费年限不受影响。
只要当事人未曾享领过失业补助金,其总的缴费年限仍然是计算失业补助金领取月份的基础,比如断续缴纳在职社保十年,其失业补助金按规定可领取十六个月。
可以继交,但必须在两年内补交上。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按保障部门的规定,对于主动离职的员工,失业保险是不能领取的。离职后如果是个体缴费,失业保险也是不能续缴的,除非你可以找到一个用人单位(或挂靠单位),由单位出面为你续缴。
缴费单位如何办理失业保险申报?缴费单位如何?
公司给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时,首先在当地失业办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月度缴费基数申报(异动)表及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需要提供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4、财务报表及工资表;
5、软盘一张拷贝(做一份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拷贝到失业办做记录。个人失业保险由单位[_a***_]代缴,然后由企业一起上交。
失业金可以在任何街道办事处签字吗?
不需要到街道办事外签字办理。具体失业保险领取流程如下:
2.失业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复核;
3.符合条件的失业者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4.失业保险金由银行按月代发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银行)卡。
失业金领取办理,劳动者不可以在任何街道办事处签字,需要在对应的街道办事处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表》经街道办盖章后,劳动者可以依法办理失业证,劳动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可以持失业证、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就业局或者行政服务中心的就业局服务窗口办理领取手续。 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