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第十四条第一项是几级?
与多少级无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是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与工伤的等级无关。
工伤的等级,是指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之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劳动能力障碍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劳动能力障碍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七至十级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即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完全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工伤认定并伤情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保险第十四条第一项受到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受伤是安全事故吗?
受到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受伤是安全事故。我国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员工不因本身过错影响工伤保险待遇。但职工因本身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事故处理“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对其进行处罚。
工伤职工按无过错原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按安全生产法规进行处罚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互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