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伤后买的工伤保险有用吗?
有用,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上了工伤保险,单位就不承担责任吗?
可以很明确先给个答案,工伤保险并不是公司规避责任的方法,反而工伤保险是保障员工的一种保险。虽然员工发生工伤了,大部分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出,但来年可能就会增加公司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我们要知道,工伤保险缴费完全由公司支付的。而且如果一个公司的工伤***多了,安监部门也会对公司进行处罚的。
在交了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如果发生了工伤,会产生哪些费用,分别由谁承担呢?
一、最先遇到的就是医疗费。
因为发生工伤,第一时间肯定是去医院医疗和申报工伤。那么就会产生一笔医疗费,注意:工伤医疗费和我们日常请病***的医疗费有所不同,工伤医疗费是由工伤保险支付,而并非医疗保险支付。所以我们工伤住院登记社保信息的时候,一定要和医院说是工伤治疗,不是个人生病治疗,否则医院给你录错了,对你后面的保险会有一点影响。
二、接着就是工伤医疗期的工资。
这个期间的工资是完全由公司承担和支付的,而且是按照正常工资全额支付的。有些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是违法的。
这个是由工伤保险支出,但会影响到公司来年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这算是公司承担的间接成本吧。
四、后续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会产生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由公司和工伤保险支付。
以上是费用承担的部分,那么公司还得承担哪些责任?
如果在发生工伤时,如果证明是公司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明显违法行为,那么可能公司要承担所有责任。
如果公司工伤发生的次数频繁,那么安监部门就会责令公司改正,并进行相应的罚款。
三、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如果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
四、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其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是职工应当享受的权益,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如果员工发生工伤,除工伤保险报销的费用外,单位也有相应的责任。
1、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要对伤者进行积极救治,对事故现场妥善记录保护。3日(含周末)内向参保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电话报告备案,并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以书面、传真等形式报告情况。备案后,社保局出具介绍信。因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向工伤事故预防处报案。
2、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并在备案后3日内(含周末)将介绍信交与医院。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当转到工伤定点医院医治,并在介绍信开具后3日内(含周末)将其交与医院。
3、 职工就医期间不得使用[_a***_]、新农合进行结算。
4、 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河南省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各县(市、区)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备注:未按以上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员工个人名义直接向郑州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单位没有按照以上规定时间3日内备案,1月内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因工伤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社保局将不予报销,而由单位进行支付。
不是的,单位还是要承担责任。1、单位要承担你工伤期间的工资及***待遇。2、单位还要承担工伤未报销的相关部分费用。3、***如你认定了伤残等级鉴定。那么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还要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在你工伤住院期间,单位要安排人员去对你照顾和护理,和以及你出院后若仍需要人员护理。那么,单位需要承担相关的护理费用。以上希望可以帮助你。
除了保险外,单位的工会一般会出面解决,员工受伤期间的薪资,护理费用单位都需按时给付;
基于人道主义,还可以组织单位人员筹款,用于员工的治疗及护理费用,定期去慰问员工,毕竟员工是受伤了
企业交了工伤保险还需要交医保吗?
还需要交医保,因为职工工经过认定工伤,医疗费一切由工伤保险支付,不能使用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治疗职工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使用的,如果没有经过工伤认定,或者认定不是工伤,只能用医疗保险报销。
为什么工地买了工伤保险还想私了?
个人在工地干活,受伤公司一般情况下都是想私聊的,这样可以让公司的名声损失,以及直接和间接损失降到最低,它也是有它的利益考量的,不过也有可能他并没有给你买工伤保险。或者,走工伤保险流程复杂耗时长,公司不想花时间鉴定。另外,现在的工伤鉴定,最后出结果的话公司是需要赔付的,因此不想走工伤。
企业已经有工伤保险了,还需要购买雇主责任险吗?为什么?
你好,很高兴给您解答法律问题。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就要知道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一、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如果没有缴纳,那么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是以国家公权利作为后盾的。
二、商业保险是商业行为,保险事项有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法、保险法调整,而工伤保险是由社会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三、两者赔偿互不干扰,不存在替代关系,各赔各的。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商业保险赔偿后,并不免除工伤保险责任。
限于篇幅,只能给您说这么多,如需要帮助,给我留言!!
我国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始自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两大险种的初步探索发展,二者共同搭建起国内最初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体系。发展至今,国内安全生产管理领域已建立起包括工伤保险、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险种在内的安全生产险种体系;发挥着社会保险统筹与商业保险补充的重要保险保障作用。
1.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建工意外险是我国安全生产保险领域诞生较早的商业险种。在工伤保险制度推广应用前,建工意外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障领域承担着重要的保险保障任务,1998年的《建筑法》曾正式将其规定为强制性投保险种。
3.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的最大功能即是转移企业雇主的事故赔偿责任风险,同时对员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其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安责险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动的全新安全生产险种,***了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优势特点,一方面其保障作用更加全面显著,如安责险覆盖建设生产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管理类服务,以及其实行“无过失”原则,对一般商业险种规定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免责条款剔除;另一方面安责险能够代替建企或实际承建人负责相应补偿赔偿,发挥分散用人风险作用。
从建工意外险、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再到目前的安全生产责任险,国内安全生产保险产品日益丰富,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日益完善。但同时也越发考验着投保人对于不同险种的认知了解。实务中,由于投保人缺乏相关专业保险知识,难以区别不同险种的保障特点,经常出现保险竞合与重复投保情形,导致不必要的法务***。
一、不同安全生产险种的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分析
不同安全生产险种间的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情形分析,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工伤保险与各商业险种
从性质上来说,工伤保险属于带有***性质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由***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工伤保险的特点包括:不具有商业属性,不涉及盈利性目的,其保障作用虽然包括“保障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工伤保险基金并非任何有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同时,由于工伤保险保障属于基础性的社会保险保障,保障范围与保险效果都并不全面,由此才出现了商业保险补充。因此,工伤保险与各商业险种之间并不存在重复保险情形,是一种不可代替、相互补充的关系。
2.建工意外险与安全责任险
在国内商业安全生产险种中,建工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则属于财险项下的责任险业务,因此这里主要分析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安责险之间的竞合重复问题。
依据《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从保险标的来看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员工)的身体(伤残、伤亡保险赔偿),而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企业雇主)应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两者保险标的不同。
从保险性质来看
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同属商业安全生产险种,但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的主要保障作用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建工意外险虽然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发展初期也发挥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包括法务判例中也认可其分担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作用,但随着雇主责任险、安责险的出现,专业的安全责任险取代了其前述保障作用。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建工意外险,更多被认为是为员工提供的一种***性待遇。
因此,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安责险之间不存在重复保险情形。
3.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
雇主责任险是国内安全生产保险领域诞生较早的责任险种,安责险是近年来在其基础上优化发展的全新责任险种,两者在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障作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竞合与重复,如上文提及的保险标的,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的保险标的同为企业雇主或用人单位的事故赔偿责任。
因此,一旦企业同时投保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将可能构成重复保险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同一安全生产险种的重复保险情形
用人单位通过多个保险人同时投保同一安全生产险种,一旦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将构成重复保险情形。如上文所述,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当然也有例外,作为各类商业安全生产保险中唯一的人身伤害保险,建工意外险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并不构成重复保险,保险受益人可以同时获得多份保险赔偿。
建工意外险,主要针对建筑人员因意外风险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导致的相应“医疗费用补偿”或“伤残死亡赔偿金给付”,以商业保险形式为建筑人员提供意外风险保障。从这里来看,建工意外险同时具有补偿型保险特点与给付型保险特点。
1.对于医疗费用补偿
补偿型保险赔偿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便出现重复保险情形,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赔偿也不能超出本身的损失费用。因此,实务中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2.对于伤残死亡赔偿
建工意外险保障项下的伤残赔偿与死亡赔偿属于人身保险业务范畴,具有给付型特点,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建工意外险的投保即便出现重复保险情形,保险受益人也可获得多份保险合同的累积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