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单位买了五险,工伤由用人单位赔吗?
- 意外险赔完了工伤保险如何赔付还能再赔吗?
- 员工出现工伤治愈后仍继续上班,公司还有补偿伤残就业补助吗?
- 我工伤认定坚定也仲裁了。法院判了我赢了。现在公司还要上诉。不知道还能赢吗?
- 工伤理赔中,保险公司赔偿的钱属于公司赔偿的吗?
- 工伤保险公司赔了,还有哪些人要陪偿?
单位买了五险,工伤由用人单位赔吗?
五险一金中包含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经过社保局认定,那么就能享受工伤待遇。如果企业按期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工伤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按规定分摊。如果企业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费用都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所以,企业交不交工伤保险,劳动者都能享受工伤待遇。
单位正常缴纳了5项保险,其中就含有工伤保险,如果这期间受伤是因公受伤,并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了工伤的可以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赔偿,社保局需赔付工伤医疗费。
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达到伤残等级的社保局,需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和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社保局还要赔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单位要赔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意外险赔完了工伤保险如何赔付还能再赔吗?
根据保险法限定,如果不是丧命,只是有医疗花费,工伤保险报销了医疗费,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是不再报销了!这是保险的损失赔偿原则,就是你有损失,才赔偿!
如果是工伤导致了丧命或达到了残疾等级,工伤赔偿和意外赔偿是不影响的,因为人命是无价的,工伤赔偿了,买的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也要赔偿,根据保额赔偿,达到残疾等级的,根据残疾等级按比例赔偿,如果是达到了一级残疾,丧失了劳动本领,和丧命赔偿是相同的!
员工出现工伤治愈后仍继续上班,公司还有补偿伤残就业补助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才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继续上班,就没有了。
我工伤认定坚定也仲裁了。***判了我赢了。现在公司还要上诉。不知道还能赢吗?
你应该有信心。
因为你的劳动仲裁与一审之所以胜诉,是基于事实和证据。
而公司的上诉,通常情况下属于一种死缠烂打的做法,明知没有胜算,却合理的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拖延消磨时间。除非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足以否定仲裁和一审的认定,否则,二审将维持原判的。
工伤理赔中,保险公司赔偿的钱属于公司赔偿的吗?
工伤赔偿,由社会保险局承担,而不是保险公司。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只承担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承担护理费用,自己主动解除合同,一次性发给就业补助。剩余的全部工伤保险承担。各自承担各自的费用,不互相干扰,
工伤保险公司赔了,还有哪些人要陪偿?
这个问题问的比较宽泛,我们暂且把它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发生工伤的过程中没有除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行为人;另一种情况则相反,即工伤是由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先说第一种情况,这种情况通常是指工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_a***_],由于工人操作不当或设备老化以及建筑物脱落等等各种原因造成工人受伤。如果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及时参与救治,事后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保部门提请工伤认定,并积极提供必要地支持和帮助,使受伤工人能够得到有效救治,并享受应有的保险待遇。那么这种情况受伤工人无需找其他人赔偿,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其他人也不会再赔偿。
另一种情况通常是指工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可以认定为工伤。至于受伤工人是否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有过错的一方侵权人赔偿其损失,理论界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受伤工人可以进行选择,其既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但不能同时请求赔偿。也有人认为,受伤工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救济途径,但是仍可以就其不能满足的部分,申请另一种途径寻求救济。还有人认为,受伤工人可以无条件地通过两种途径得到所有其应得的全部赔偿,即使赔偿总额超过其损失也再所不问。我个人比较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毕竟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领域的重要原则,不能因为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受伤工人得到的赔偿数额大于其受到的损失,否则可能会产生错误的社会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