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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突发疾病死亡-工伤保险突发疾病死亡赔偿吗

  1. 单位没给入工伤保险,工亡后啥时候能给赔偿款?
  2. 工作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算工伤,如果生还无望还坚持抢救吗?

单位没给入工伤保险工亡后啥时候能给赔偿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无法估计。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发生职工工亡后,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工亡职工近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至于啥时候能给赔偿款需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愿意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给付时间无法准确估计。

工伤保险突发疾病死亡-工伤保险突发疾病死亡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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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包括工伤保险)是违法的,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

建议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方式,要求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从理论上讲申请劳动仲裁并不复杂,只需提供劳动合同等足以证明劳动关系成立,以及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的证据或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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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属感觉有困难,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可能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当地12348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算工伤,如果生还无望还坚持抢救吗?

关于工亡的条件,是硬框框,不符合就不能认定为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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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说,明知道生还无望,为什么不在48小时内宣布死亡呢?这涉及到人道主义和权限的问题。对医院或者说医生而言,病人只要还有生命特征,就必须竭尽全力进行救治,这是职业道德,更是法律!病人在还有生命特征的情况下,医院或医生强行终止病人的生命特征,那是***,是违背救死扶生职业道德的违法***行为!

所以说,这种情况没人敢做!

谢谢邀请。对这事我的看法是:绝对不能因为要个工亡待遇就放弃抢救!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任何金钱物质也没有生命贵重。对一个个体生命来讲,如果离开了人世,就意味着父母失去儿子妻子失去丈夫,子女失去父亲,兄弟姊妹失去手足…。这种亲人的逝去,带来的可能不只是生离死别,还可能对妻儿老小的今后生活带来变故。所以我的看法是,亲人病了,一定尽全力救治!这就是我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对的请大家批评!

谢邀!《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突发重疾的48小时”定律”,似乎有点不够人性化,常常成为一个争议的焦点,但工伤保险条例尚未进行新的修订之前,这个”48小时定律”就是工伤保险所作为视同工伤死亡和非工伤死亡的临界点。

我们不去评论家属应如何对待患者的问题,这样很不道德。我在国企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工作十余年,也遇到过视同工伤死亡的案例,作为单位绝不会放弃家属拿到视同工伤亡的机会,工伤保险所也不会持反对意见,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否则会承担骗保的责任。比如说,突发重疾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或者在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必经路线时突发重疾,并且直接送医,如果先送回家再送医,可能错失视同工伤死亡的认定:或者是抢救途中,临近48小时由家属要求医院拔管放弃抢救,如果病历中有记录,都可能成为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死的焦点。

在我的工作经历中,一个工人准备上夜班时,感觉头疼,就从宿舍经生产厂区进车间向值班长请***后往职工医院看病,在尚未走出生产厂区即倒地身亡。因他进过厂区并到车间请了***,我找值班长要了询问笔录,以视同工伤死亡向上申报,工伤保险所并无异议,家属拿到了工伤死亡的赔偿。如果他上班前是从别的路径到医院就医,在前往医院的途中或到医院后死亡,其视同工伤死亡的理由就不够充分,往往一些情节的差异,在认定工伤中就有差别。

还有一个案例,我们地级市供销社招聘的门卫人员,班中离岗到院内不远处看人家打牌,突发重疾倒地身亡,单位认为他脱岗就不申报工伤死亡,月余后家属向工伤保险所咨询,反馈是符合视同工伤死亡的认定,但超时限不能受理,建议通过民事诉讼向用人单位索赔,最后这个用人单位按当时的工伤死亡赔偿数额向家属赔了四十余万。从这个案例说明,视同工伤死亡的认定并不是外人卡不卡的问题,只要患者符合视同工伤死亡的要件,就一定拿到赔偿,否则就只是普通疾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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