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提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也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即在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你公司以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只能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补提以前年度的折旧需计入以前年度损益,不影响本年度的损益,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累计折旧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否按5%税前扣除?
補充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是否按5%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財稅[2009]27號僅對支付給職工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作了規定,而對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企業為投資者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如何扣除未作規定。因此,如果企業不是為全體員工,而是單獨為投資者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