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工伤的认定标准?
(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保障行政部门 提出工伤让定申请。
(二)、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湖北省工伤鉴定中心电话号码?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湖北工伤误工费标准?
以下是我的回答,湖北工伤误工费标准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赔偿金额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除以365日乘以误工天数计算。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除以365日乘以误工天数计算。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湖北省2021年工伤伤残津贴 护理费调整吗?
一、调整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含)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2019年12月31日前(含31日)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停止享受或停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不参与对应待遇的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对应[_a***_]361元、341元、321元、301元。
2.倾斜调整。按照前款标准调整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分别低于2471元/月、2334元/月、21***元/月、2060元/月,补齐到对应的标准。武汉市倾斜调整标准可在此基础上酌情增加。
3.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81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低于统筹地区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取定额调整办法。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4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按本统筹地区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三个等级分别支付。已超过此标准的,本年度不再调整;低于此标准的,调整至上述标准。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待遇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标准调整并按规定支付。
(二)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对2020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做过调整的统筹地区,待遇增长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补齐差额;待遇增长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暂予保留,本年度不再调整。
(三)工伤保险封闭运行企业2020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