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业单位改革前交的养老保险怎么办?
与事业单位改革沒有关系。
改革前的视同缴费认定有效,缴费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储存额永远都是个人的。
改革后,养老保险费继续缴,不要断档即可。
管见了。
我来回答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前交的保险怎么办的问题?根据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2014年10月1日起全国正式启动。但2014年10月1日之前全国有不少省市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养老保险试点,时间不一,为了全国统一时间节点。国务院2号文件规定,试点期间原统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可以转入改革后的个人账户,也可以连本带息返还给职工本人,青岛市执行的是返还给职工本人,凡符合返还条件的,按规定返还给职工本人,合同制身份人员暂时不返还,企业调入机关的,企业期间的缴费不返还。以上请参考,具体要以市的文件规定为准。
江苏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人事代理怎么办?
人事代理办不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在人保部养老司的指导下进行的,改革主体是各级人力社保局的养老和工资行政部门以及社保中心。此项工作属于行政工作,代理不了。
人社局的下属参公事业单位是如何改革的?
1、参公规定: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事业单位整体参公,人员需要经过培训、考试,符合条件的才能整体过渡为参公人员。所谓符合条件,首先必须是干部身份,其次要求在编在岗。工人身份的人员,一般情况下是无法过渡为公务员的。即使过去的聘干身份人员,如果在管理岗位担任实职,才有可能在一些省份根据省组织、人事部门文件要求,过渡为参公人员,大部分省份都严格规定不管是何种情况,也不管是事业单位,还是行政机关工人,工人都不能参公或者成为公务员。
2、人社局的下属部门,在机构改革后,职能进行整合,养老保险站属于社保局的内设股室,一般不单设。人社局根据《劳动合同法》管辖范畴,只管理法律规定以内的劳动者相关事项。社保就业劳动仲裁三大项,基本都参公,有的地方可能就劳动仲裁或者监察大队没有参公。公务员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一般职工管理基本上都要交由组织部管理,人社局瘦身还是比较明显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比较多,下属单位也很多,服务群体很庞大,几乎每个人的生老病死都跟人社局的业务息息相关,所以工作人员也很多。市级人社局下属单位主要有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办公室、人力***考试中心、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信息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人才市场服务处、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劳动监察处等。
社保中心中的医保业务,从人社系统脱离,进入刚成立的医保局。
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办公室、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人才市场服务处四个单位合并,成立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服务的整合。
社保中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有的地方是参公单位,有的地方是事业单位,各地情况不一样。这次改革,以前是事业单位的依然是事业单位,不改成参公。
仲裁院和劳动监察处一直都是参公单位。
别想那么多啦,该转的终究会转,没有的,想爆脑袋也是没有的。任何改革都不会一步到位的啦,参公事业单位也是一样。好好努力工作,提升自己的能力才是关键,有能力你还怕会被饿死?是不是这个理,你就说是不是就好,哈哈
人社局和民政局类似,在***组成部门中,不算要局,但却称得上是大局,因为二层机构特别多。
像人社局,下面就有人才市场(有的叫人才服务管理办)、就业局(以前叫劳动力市场)、社保局、劳动监察支队、职改办(有的叫认识考试管理办公室)、劳动认识仲裁院、类似交通技校等各大技校等。各地实际不同,人设下属机构不一而同。
从单位性质来看,人设局下属的二层机构,基本上属于事业单位。但也有部分是参公单位,比如社保局、就业局等。像社保局,就是典型的参公,其局机关在编人员基本上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和公务员一样可以领车补。但在服务窗口,也有事业编和临时聘用的非编人员。
未来的改革,类似的参公单位基本上不会有太大变化,仍将继续保持参公属性,其在编人员原来是什么编制,未来也是什么编制,不会受事业单位改革的[_a***_]。像你说的能不能转为公务员,小公肯定地告诉你:不能。当然,提拔为科级以上岗位交流到人社局机关或其他单位的除外。
我是小公,专注公务员考试、任用、提拔等体制类问答,感兴趣或有疑问咨询的,可以关注私信我,我将提供全方位的权威解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首先应该实行参公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个职能不可能并入行政机关,也不允许并入行政机关。因为社会保险行政和经办是社会保险制度落实的两个环节,不能合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2009年机构改革的时候人社部就要求实行参公管理,孙宝树副部长有专文批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有的省份已经实现省直垂直管理,当然也是全部参公管理。不过个别地方还没落实,这是个别人个别地方的原因,是应该参公的,不参公对绝大多数经办人员是损失。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1、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了社会保障。 确定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
2、改革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共担的新机制。
规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
3、由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
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4、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